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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XX有限公司与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

作者: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1-03-31 16:25 浏览量:947

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20)苏01民终6789号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深圳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,住所地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。

法定代表人:赵XX,该公司董事长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李XX,男,1979年4月11日生,汉族,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罗皓天,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审被告:南京XX有限公司,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。

法定代表人:王XX,该公司董事长。

原审被告:张XX,男,1975年1月6日生,汉族,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。

上诉人深圳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称恒富隆公司)与被上诉人李XX及原审被告南京XX有限公司(以下称XX公司)、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(2019)苏0106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,上诉人恒富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、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本案按恒富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。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计50元,由恒富隆公司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审判长 马  X

审判员 郑  X

审判员 张XX

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

法官助理崔X

书记员汪XX

【案例总结】

1、我所律师在李先生与恒富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,代理李先生,一审二审全面胜诉,保证了李先生对其房产的全部合法权益。

2、遇到法律问题,及时向律师咨询,听取律师意见,以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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